陈雷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 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指明了水利改革发展的前进方向,描绘了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水利的重大政策举措,将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 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关乎治国理政、现代化建设、民族振兴的高度。水利部高度重视中央战略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及时制 定分工和实施方案,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全面启动加快水利改革、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进水利现代化三类试点,切实加强跟踪督办 和监督检查,努力营造大兴水利的良好氛围。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将水利作为优先保障领域和重点支持对象,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价格、宣传等方面 全方位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水利建设投资再创新高,落实资金3452亿元,其中中央水利投资 1141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落实资金459亿元,较上年增长71.2%;地方水利投资规模达到2311亿元,创 历史新高。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全年新增水利建设贷款724亿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建设 项目占用补偿、农村供水用电价格调整、加强水利公益性宣传等17项政策文件颁布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水利的认识高度、重视程度和支持 力度前所未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决定,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召开了水利工作会议。各地因地制宜制定 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含金量高的政策和措施,值得认真总结借鉴。
一是在加大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方面提出了新目标。各地均提出力争今后 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的目标,不少地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比重和增幅要求。如甘肃要求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水利投入 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10%提取;广西提出“十二五”期间财政预算用于水利的资金年均增幅超过10%,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每年安排不少于12%用 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和水利建设。一些地方结合实际提高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比例,如黑龙江为10%-15%,山东为10%-20%,云南明确从土地出让总 收入中提取5%用于农田水利;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省级统筹办法,多数统筹比例为10%-50%。一些地方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渠道,如江苏明确从 征收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提取6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一些地方加大城市建设维护税提取力度,一些地区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扩大征收范围。
二是在落实金融支持水利政策方面呈现了新亮点。水利部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了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制定出台了加大金融支持 的具体措施,如辽宁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400亿元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水利发展合作协议;西藏明确农村水利建设信贷资金享受“三农”优惠政策;山东提出各 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一些地方还积极创新水利贷款模式,如重庆提出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 资;广西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通过水利收益权质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给予优惠利率和延长贷款期限;陕西提出用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煤油气开采水土流失补 偿费等收费权作为质押贷款。一些地方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如江西明确对公益性水利项目参照中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标准给予支持,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 贴息,可以当地未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
三是在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方面制定了新举措。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水利 投融资平台公司,河北、内蒙古、吉林、云南等地制定了扶持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具体政策措施。一些地方拓展水利融资渠道,辽宁、江西、湖北、重庆等地发行 债券筹集水利资金,广东、广西和宁夏的一些水利企业上市融资。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吸引社会资金兴办水利的政策,如天津提出对企业购置专用节水设备的投资给予 税额抵免;内蒙古提出非政府资金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自治区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贵州提出对供水等有偿服务 性项目,通过民营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安徽鼓励企业投入资金用于城镇段中小河流治理,并给予政策优惠。
四是在落实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各地结合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快开展“三条红线”和考核制度的落实工作。广东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方案;山东确定了全省及各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并划定三条“警戒线”,对达到警戒线的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北京提出 以水定发展,市政府与各区县和用水大户签订用水责任书;河北提出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天津建立地表水、地下水价格联动机制,通 过大幅度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遏制地下水超采;甘肃提出将深层承压水和超采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管理。
五是在破解水 利体制机制障碍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在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湖南制定《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和退 出机制。在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安徽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0万元标准设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浙江提出小型水利 工程推广物业化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海南要求每个小型水库原则上都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所需 经费由市县财政负责。在推进水价改革方面,福建提出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